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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政办发[2002]18号 市编委等单位关于对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
时间:2013-07-18              字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编委等单位关于对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

  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的意见

  市编委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2002年5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中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构改革后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所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均实行专编专用,与其他各类编制互不挤占、挪用。

  二、各部门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内,除按《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党政群机关选调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发[2000]9号)所规定的原则、范围、条件和程序选调外,从2002年6月1日起,党政群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在编制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实行合同管理。

  三、被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政治思想表现及业务素质较好,能胜任岗位工作,身体健康。

  四、具体招聘工作程序为:用人单位先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附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和市编办的编制使用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下发《聘用工勤人员通知单》。用人单位凭《聘用工勤人员通知单》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到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签证手续。财政部门凭市编办的《编制使用通知单》核拔经费。

  五、经批准同意聘用的工勤人员,由市财政局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拨付经费(遇国家调整工资时同步考虑)。用人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并结合工勤人员的表现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金。受聘人员在政治上享受同类人员相同的有关待遇。

  六、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合同予以解聘。聘用期满需要续聘或解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事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人事仲裁部门依据有关政策为其提拱人事争议仲裁服务。

  七、受聘人员一律实行社会化管理,其档案、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

  八、各部门要加强对工勤人员的管理,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爱岗敬业,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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